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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敦藥妝”“金樂敦”為侵權商標 混淆商品來源,誤導消費者



曼秀雷敦(中國)藥業有限公司發現近年來在網絡購物渠道上出現了所謂 “樂敦藥粧” 及“金樂敦”的化 妝品產品。

凡包裝上標示有“樂敦藥粧”的產品,均侵害了日本樂敦製藥株式會社所持有的並授權曼秀雷敦使用的 “樂敦”、“樂敦”商標;中國商標管理局的行政部門已認定“樂敦藥粧”在化妝品上的標註是侵害“樂 敦”、“樂敦”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其行為混淆了商品的來源,誤導了消費者。

而曼秀雷敦(中國)藥業有限公司是由美國曼秀雷敦公司及日本樂敦藥廠主要投資的獨資製藥企業, 此次曼秀雷敦公司訴稱,該公司於 2006 年 9 月獲准使用“樂敦”商標,目前公司主要出品曼秀雷敦及 樂敦系列產品。其中樂敦系列眼藥水均為日本全新配方,自 1996 年在中國推出以來,佔領了較大的 市場份額。

2015 年 4 月 21 日,廣州市工商管理局商標處發布《關於廣州韓賽化妝品有限公司銷售“樂敦藥粧”化 妝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批复》,認定“樂敦藥粧”與“樂敦”註冊商標構成近似,被投訴人的銷售行為 構成《商標法》侵權行為。因此,曼秀雷敦公司將上述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 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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