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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
|---|---|
不丹 Bhutan | 2004年11月25日 |
中非共和國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 1977年9月3日 |
中國 China | 1992年10月15日 |
丹麥 Denmark | 1903年7月1日 |
烏茲別克斯坦 Uzbekistan | 2005年4月19日 |
烏拉圭 Uruguay | 1967年7月10日 |
烏克蘭 Ukraine | 1995年10月25日 |
也門 Yemen | 2008年7月14日 |
查德 Chad | 1971年11月25日 |
亞美尼亞 Armenia | 2000年10月19日 |
以色列 Israel | 1950年3月24日 |
貝里斯 Belize | 2000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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