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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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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不丹 Bhutan
2004年11月25日
中非共和國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1977年9月3日
中國 China
1992年10月15日
丹麥 Denmark
1903年7月1日
烏茲別克斯坦 Uzbekistan
2005年4月19日
烏拉圭 Uruguay
1967年7月10日
烏克蘭 Ukraine
1995年10月25日
也門 Yemen
2008年7月14日
查德 Chad
1971年11月25日
亞美尼亞 Armenia
2000年10月19日
以色列 Israel
1950年3月24日
貝里斯 Belize
200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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