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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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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史瓦濟蘭 Swaziland
1998年12月14日
斯洛伐克 Slovakia
1993年1月1日
斯里蘭卡 Sri lanka
1948年2月4日
新加坡 Singapore
1998年12月21日
斯洛維尼亞 Slovenia
1991年6月25日
紐西蘭 New Zealand
1928年4月24日
日本 Japan
1899年7月15日
智利 Chile
1970年6月5日
格魯吉亞 Georgia
1995年5月16日
格瑞那達 Grenada
1998年9月22日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2003年4月28日
茅利塔尼亞 Mauritania
197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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