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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
|---|---|
史瓦濟蘭 Swaziland | 1998年12月14日 |
斯洛伐克 Slovakia | 1993年1月1日 |
斯里蘭卡 Sri lanka | 1948年2月4日 |
新加坡 Singapore | 1998年12月21日 |
斯洛維尼亞 Slovenia | 1991年6月25日 |
紐西蘭 New Zealand | 1928年4月24日 |
日本 Japan | 1899年7月15日 |
智利 Chile | 1970年6月5日 |
格魯吉亞 Georgia | 1995年5月16日 |
格瑞那達 Grenada | 1998年9月22日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 2003年4月28日 |
茅利塔尼亞 Mauritania | 1973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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