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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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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科克群島 Cook islands
2017年8月3日
所羅門群島 Solomon islands
2019年7月4日
義大利 Italy
1887年12月5日
莫爾達瓦共和國 Republic of Moldova
1995年11月2日
拉脫維亞 Latvia
1995年8月11日
捷克共和國 Czech Republic
1993年1月1日
挪威 Norway
1896年4月13日
摩洛哥 Morocco
1917年6月16日
汶萊達魯薩蘭國 Brunei Darussalam
2006年8月30日
教廷 Church
1935年9月12日
斐濟 Fiji
1970年10月10日
摩納哥 Monaco
188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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