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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
|---|---|
尼加拉瓜 Nicaragua | 2000年8月23日 |
奈及利亞 Nigeria | 1993年9月14日 |
尼日爾 Niger | 1960年8月3日 |
黑山 Montenegro | 2006年6月3日 |
巴拉圭 Paraguay | 1992年1月2日 |
巴拿馬 Panama | 1996年6月8日 |
巴林 Bahrain | 1997年3月2日 |
巴西 Brazil | 1922年2月9日 |
布吉納法索 Burkina faso | 1963年8月19日 |
布隆迪 Burundi | 2016年4月12日 |
希臘 Greece | 1920年11月9日 |
德國 Germany | 1887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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