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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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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尼加拉瓜 Nicaragua
2000年8月23日
奈及利亞 Nigeria
1993年9月14日
尼日爾 Niger
1960年8月3日
黑山 Montenegro
2006年6月3日
巴拉圭 Paraguay
1992年1月2日
巴拿馬 Panama
1996年6月8日
巴林 Bahrain
1997年3月2日
巴西 Brazil
1922年2月9日
布吉納法索 Burkina faso
1963年8月19日
布隆迪 Burundi
2016年4月12日
希臘 Greece
1920年11月9日
德國 Germany
188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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