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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
|---|---|
塞爾維亞 Serbia | 1992年4月27日 |
賽普勒斯 Cyprus | 1960年8月16日 |
墨西哥 Mexico | 1967年6月11日 |
多明尼加共和國 Dominican Republic | 1997年12月24日 |
多哥 Togo | 1975年4月30日 |
大韓民國 Republic of Korea | 1996年8月21日 |
奧地利 Austria | 1920年10月1日 |
安地卡及巴布達 Antigua and Barbuda | 2000年3月17日 |
安道爾 Andorra | 2004年6月2日 |
孟加拉 Bangladesh | 1999年5月4日 |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Micronesia (Federal) | 2003年10月7日 |
尼泊爾 Nepal | 2006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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