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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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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塞爾維亞 Serbia
1992年4月27日
賽普勒斯 Cyprus
1960年8月16日
墨西哥 Mexico
1967年6月11日
多明尼加共和國 Dominican Republic
1997年12月24日
多哥 Togo
1975年4月30日
大韓民國 Republic of Korea
1996年8月21日
奧地利 Austria
1920年10月1日
安地卡及巴布達 Antigua and Barbuda
2000年3月17日
安道爾 Andorra
2004年6月2日
孟加拉 Bangladesh
1999年5月4日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Micronesia (Federal)
2003年10月7日
尼泊爾 Nepal
20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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