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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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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聖露西亞 Lucia
1993年8月24日
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島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1995年8月29日
聖基茨和尼維斯 Saint Kitts and Nevis
1995年4月9日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群島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1995年8月29日
埃及 Egypt
1977年6月7日
土耳其 Turkey
1952年1月1日
圭亞那 Guyana
1994年10月25日
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1994年7月25日
塔吉克斯坦 Tajikistan
2000年3月9日
吉里巴斯 Kiribati
2018年1月2日
塞內加爾 Senegal
1962年8月25日
多明尼克 Dominic
199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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