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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
|---|---|
聖露西亞 Lucia | 1993年8月24日 |
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島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 1995年8月29日 |
聖基茨和尼維斯 Saint Kitts and Nevis | 1995年4月9日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群島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 1995年8月29日 |
埃及 Egypt | 1977年6月7日 |
土耳其 Turkey | 1952年1月1日 |
圭亞那 Guyana | 1994年10月25日 |
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 1994年7月25日 |
塔吉克斯坦 Tajikistan | 2000年3月9日 |
吉里巴斯 Kiribati | 2018年1月2日 |
塞內加爾 Senegal | 1962年8月25日 |
多明尼克 Dominic | 1999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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