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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
|---|---|
古巴 Cuba | 1997年2月20日 |
印尼 Indonesia | 1997年9月5日 |
厄瓜多爾 Ecuador | 1991年10月9日 |
瓜地馬拉 Guatemala | 1997年7月28日 |
吉爾吉斯斯坦 Kyrgyzstan | 1999年7月8日 |
吉布地 Djibouti | 2002年5月13日 |
哈薩克 Kazakhstan | 1999年4月12日 |
哥斯大黎加 Costa Rica | 1978年6月10日 |
哥倫比亞 Colombia | 1988年3月7日 |
喀麥隆 Cameroon | 1960年1月1日 |
吐瓦魯 Tuvalu | 2017年6月2日 |
土庫曼斯坦 Turkmenistan | 2016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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