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

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古巴 Cuba
1997年2月20日
印尼 Indonesia
1997年9月5日
厄瓜多爾 Ecuador
1991年10月9日
瓜地馬拉 Guatemala
1997年7月28日
吉爾吉斯斯坦 Kyrgyzstan
1999年7月8日
吉布地 Djibouti
2002年5月13日
哈薩克 Kazakhstan
1999年4月12日
哥斯大黎加 Costa Rica
1978年6月10日
哥倫比亞 Colombia
1988年3月7日
喀麥隆 Cameroon
1960年1月1日
吐瓦魯 Tuvalu
2017年6月2日
土庫曼斯坦 Turkmenistan
2016年5月29日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