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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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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賴比瑞亞 Liberia
1989年3月8日
加拿大 Canada
1928年4月10日
迦納 Ghana
1991年10月11日
波札那 Botswana
1998年4月15日
匈牙利 Hungary
1922年2月14日
北馬其頓 Northern Macedonia
1991年9月8日
卡達 Qatar
2000年7月5日
盧旺達 Rwanda
1984年3月1日
南非 South Africa
1928年10月3日
盧森堡 Luxembourg
1888年6月20日
印度 India
192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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