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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
|---|---|
賴比瑞亞 Liberia | 1989年3月8日 |
加拿大 Canada | 1928年4月10日 |
迦納 Ghana | 1991年10月11日 |
波札那 Botswana | 1998年4月15日 |
匈牙利 Hungary | 1922年2月14日 |
北馬其頓 Northern Macedonia | 1991年9月8日 |
卡達 Qatar | 2000年7月5日 |
盧旺達 Rwanda | 1984年3月1日 |
南非 South Africa | 1928年10月3日 |
盧森堡 Luxembourg | 1888年6月20日 |
印度 India | 1928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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