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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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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維德角 Cape verde
1997年7月7日
俄羅斯聯邦 Russian Federation
1995年3月13日
保加利亞 Bulgaria
1921年12月5日
甘比亞 Gambia
1993年3月7日
克羅埃西亞 Croatia
1991年10月8日
幾內亞 Guinea
1980年11月20日
冰島 Iceland
1947年9月7日
幾內亞比索 Guinea-Bissau
1991年7月22日
列支敦士登 Liechtenstein
1931年7月30日
剛果 Congo
1960年8月15日
剛果民主共和國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利比亞 Libya
197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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