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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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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越南 Viet Nam
2004年10月26日
赤道幾內亞 Equatorial guinea
1997年6月26日
亞塞拜然 Azerbaijan
1999年6月4日
賴索托 Lesotho
1989年9月28日
菲律賓 Philippines
1951年8月1日
阿富汗 Afghanistan
2018年6月2日
薩爾瓦多 El Salvador
1994年2月19日
阿爾及利亞 Algeria
1998年4月19日
阿爾巴尼亞 Albania
1994年3月6日
阿曼 Oman
1999年7月14日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Syrian Arab Republic
2004年6月11日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United arab emirates
200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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