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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
|---|---|
越南 Viet Nam | 2004年10月26日 |
赤道幾內亞 Equatorial guinea | 1997年6月26日 |
亞塞拜然 Azerbaijan | 1999年6月4日 |
賴索托 Lesotho | 1989年9月28日 |
菲律賓 Philippines | 1951年8月1日 |
阿富汗 Afghanistan | 2018年6月2日 |
薩爾瓦多 El Salvador | 1994年2月19日 |
阿爾及利亞 Algeria | 1998年4月19日 |
阿爾 巴尼亞 Albania | 1994年3月6日 |
阿曼 Oman | 1999年7月14日 |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Syrian Arab Republic | 2004年6月11日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United arab emirates | 2004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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