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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
|---|---|
立陶宛 Lithuania | 1994年12月14日 |
委內瑞拉 (玻利瓦爾省共和國 Venezuela (Bolivarian Republic) | 1982年12月30日 |
澳大利亞 Australia | 1928年4月14日 |
愛沙尼亞 Estonia | 1994年10月26日 |
愛爾蘭 Ireland | 1927年10月5日 |
約旦 Jordan | 1999年7月28日 |
納米比亞 Namibia | 1990年3月21日 |
紐埃島 Niue | 2016年9月24日 |
美國 United States | 1989年3月1日 |
羅馬尼亞 Romanian | 1927年1月1日 |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 2012年3月14日 |
芬蘭 Finland | 1928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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