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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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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立陶宛 Lithuania
1994年12月14日
委內瑞拉 (玻利瓦爾省共和國 Venezuela (Bolivarian Republic)
1982年12月30日
澳大利亞 Australia
1928年4月14日
愛沙尼亞 Estonia
1994年10月26日
愛爾蘭 Ireland
1927年10月5日
約旦 Jordan
1999年7月28日
納米比亞 Namibia
1990年3月21日
紐埃島 Niue
2016年9月24日
美國 United States
1989年3月1日
羅馬尼亞 Romanian
1927年1月1日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2012年3月14日
芬蘭 Finland
192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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