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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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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牙買加 Jamaica
1994年1月1日
玻利維亞(多民族國)Bolivia (Plurinational State)
1993年11月4日
瑞典 Sweden
1904年8月1日
諾魯 Nauru
2020年5月11日
瑞士 Switzerland
1887年12月5日
瓦努阿圖 Vanuatu
2012年12月27日
白俄羅斯 Belarus
1997年12月12日
科威特 Kuwait
2014年12月2日
科摩羅 Comoros
2005年4月17日
突尼斯 Tunisia
1887年12月5日
象牙海岸 Ivory coast
1962年1月1日
秘魯 Peru
198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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