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伯爾尼公約》成員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1886年通過的《伯爾尼公約》涉及保護作品及其作者的權利。 它為作家,音樂家,詩人,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對象以及使用方式。 它基於三項基本原則,包含一系列確定要授予的最低保護的規定,以及希望使用這些最低保護的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定。

 ​

三項基本原則:

 

1.自某一締約國的作品#

2. 保護不得以遵守任何手續為條件#

3. 保護不限於作品原籍國是否存在保護(保護的“獨立”原則)。
#若締約國規定的保護期限比《公約》規定的最低限度長,工作在原籍國將不再受到保護,一旦原籍國的保護停止,保護有機會被剝奪。

#即作者為該國國民的作品或首次在該國發表的作品

​#「自動」保護的原則

(截止2020年5月23日共163 個wipo)

成為公約締約國時間:參加的最後文本及時間

國家
公約在該國生效時間
比利時 Belgium
1887年12月5日
模里西斯 Mauritius
1989年5月10日
沙烏地阿拉伯 Saudi Arabia
2004年3月11日
東加 Tonga
2001年6月14日
波蘭 Poland
1920年1月28日
法國 France
1887年12月5日
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 Bosnia and Herzegovina
1992年3月1日
泰國 Thailand
1931年7月17日
辛巴威 Zimbabwe
1980年4月18日
洪都拉斯 Honduras
1990年1月25日
海地 Haiti
1996年1月11日
千里達和多巴哥 Trinidad and Tobago
1988年8月16日
bottom of page